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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飞地”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单位发布人2018-06-22 09:07:00

德委人才〔2018〕4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德化各单位:

《德化县“飞地”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德化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8年6月22日

德化县“飞地”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人才队伍管理,扩大人才政策效应,增强 “飞地”人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助力德化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实现成果转化和效益增值,推动德化陶瓷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部署安排和《中共泉州市委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港湾计划”的若干意见》(泉委发﹝2017﹞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飞地”人才主要指我县企事业单位在县外建立的陶瓷产业相关机构(以下简称驻外机构)中工作的人才,经评估认定后可享受我县系列人才优惠政策。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或类同的,由机构、人才自主选择,不重复享受。

第三条  “飞地”人才队伍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

 

第二章 驻外机构及“飞地”人才认定标准

第四条  驻外机构核准认定条件

(一)设立驻外机构的主体单位须为在我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情况良好的陶瓷相关及配套企业和中高职院校,其中属生产经营型的企业(含驻外机构)在我县年纳税额需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驻外机构主要指服务于我县陶瓷产业发展、成果在我县转化的异地工作机构,如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实验室、异地研发中心、市场运营中心、营销中心等。

第五条  “飞地”人才认定标准

与驻外机构签订工作合同3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条件和程序认定为“飞地”人才: 

(一)经核准认定的泉州市第一至第五层次人才。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成功通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核准认定,其自身条件相当于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参照标准联合进行审核认定人才层次并备案。

(三)用人单位连续三年支付年薪平均水平高于我县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应倍数以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企业按6倍或以上标准确定,其他单位按4倍或以上标准确定,以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为依据)。

(四)近5年取得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学校学士学位、“985工程”“双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或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学位的高校毕业生。

 

第三章 驻外机构及“飞地”人才优惠待遇

对经核准认定并授牌的驻外机构及“飞地”人才,除可享受本县对应层次人才扶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第六条  驻外机构经费支持

每年从新核准认定的驻外机构中择优1-3家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人才工作经费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科研实验室和新型科研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叠加奖励(就高不重复);对驻外机构内经核准认定的“飞地”人才,按0.5万元/人的标准给予驻外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工作经费支持。

第七条  安居保障

每年在驻外机构中实际工作时间6个月以上,未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或单位住房、租房补贴,符合第五条(一)、(二)条款的人才按照泉州市第一至第五层次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住房安居补贴,符合第五条(三)、(四)条款的人才按1万元标准进行补贴。补贴分3年发放,认定后当年发放40%,第二、第三年分别发放30%。

第八条  医疗保健

未在德化县内享受每年1次免费健康体检服务的,可凭外地公办医院健康体检凭证(发票)报销相关体检费用,每年每人报销费用不超过1000元。

第九条  专利奖励

在驻外机构工作期间,“飞地”人才个人或团队科研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以销售发票为准),且我县财政为主要受益对象的,依照谁发明谁受益原则,按财政受益口径的10%给予奖励;专利获中国专利奖优秀奖以上或省专利奖二等奖以上的,叠加享受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条  以才引才

“飞地”人才通过驻外机构为我县企业引进产业人才,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且工作地点在德化的,按人才层次给予引才人员资金奖励:一般产业人才按200元/人给予奖励;引进对象取得大中专院校、职校、技校学历证书或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400元/人给予奖励;引进对象符合我县产业紧缺急需人才目录条件,或近5年取得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前200名学校学士学位、“985工程”“双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学位或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学位的按1000元/人给予奖励;引进对象为经认定核准的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或在本行业(领域)影响力较大、声望较高的人才,经县人社局、县委人才办核准认定后按2000元/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人才培育奖励

在驻外机构中工作表现突出、能够引领带动产业发展的人才,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各类人才荣誉称号评选和人才培育活动。在驻外机构工作期间获得高级工艺美术专业技术职称和省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申报我县青年陶艺人才领航工程项目的,可不受工作地域限制,享受相关奖励扶持政策。具体参照《德化县关于人才引进和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试行)》(德委﹝2011﹞125号)、《德化县“青年陶艺人才领航工程”实施方案》(德委人才﹝2017﹞2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章  驻外机构及 “飞地”人才认定流程及管理

第十二条  驻外工作机构资格审核

申请认定为德化县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德化县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驻外机构需同时提供主体单位与本机构的相关执照);

(三)驻外机构“飞地”人才花名册;

(四)国家、省、市级科研机构认定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三条  “飞地”人才资格审核

申请认定为“飞地”人才的,须在驻外机构资格前置审核通过后,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一) 《德化县“飞地”人才认定申请表》;

(二) 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在职证明;

(三) 各类人才认定相关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已婚需同时提交结婚证复印件。

(五)申报国家专利奖励及项目成果奖励的,需提交相关证书、成果报告、销售发票等相关佐证材料。

(六)申报引才人员奖励的,需提供引进对象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四条  驻外机构及“飞地”人才认定流程

(一)申请。由主体单位及人才如实填写《德化县企事业单位驻外机构申请表》及《德化县“飞地”人才认定申请表》,向县高层次人才服务中心提交表格及有关材料。

(二)审核。由县委人才办召集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材料定期集中审核。其中,县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局等职能部门对主体单位及驻外机构资质进行审核;县财政局、税务部门对主体单位及驻外机构税收和财政受益情况进行审核;县教育局对申请人的学历进行审核;税务部门对申请人的个人所得税完税情况进行审核;县法院对申请人诚信情况进行审核;县人社局对申请人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情况进行审核,对未能通过泉州市高层次人才核准认定的,由县人社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人才层次建议并报送县委人才办审批。

(三)公示。经相关单位共同审核,报县委人才办确认后,在德化网等门户网站上对驻外机构、“飞地”人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委人才办组织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核实。

(四)核准认定及授牌。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驻外机构及人才,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备案造册并实施管理。驻外机构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德化县‘飞地’人才工作联系点”牌匾。

第十五条  动态管理

驻外机构实行年审制,每年初主体单位须报送上年度驻外机构运营报告及本年度“飞地”人才花名册,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审核更新,对“飞地”人才队伍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机构或“飞地”人才享受人才政策待遇资格。

(一)主体单位未能提供驻外机构运营报告、“飞地”人才队伍花名册及相关佐证材料的;

(二)“飞地”人才每年在驻外机构实际工作时间小于6个月的或离职的;

(三)被取消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资格或在县级审核认定过程中报送材料弄虚作假的;

(四)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六)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七)其他不适合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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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化县“飞地”人才管理办法(试行)》.doc